
在澳洲,家庭信托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投资或者实体生意的运营主体,同时家庭信托也是一个高净值家庭常用的避税工具,我们会把利润分配给家庭中的低收入成员,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在2月23日, 税务局更新了税务条款Section 100A的草案, 希望能够限制家庭信托的这种省税行为。 其实在过去的10年中, 政府一直在尝试修改税法中关于家庭信托的利润分配的法律条款, 甚至一度传出要废除家庭信托, 那么我们今天来看一下Section 100A的草案到底想要如何限制家庭信托的利润分配。
澳洲税法ITAA 1936的Section 100A在1978年就颁布了, 最早颁布Section 100A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信托单纯是为了逃税的目的,从税务上把利润分配给某些人, 但是实际利润还是实际控制人享用。 比如,有时候会有客人问Dr NewGen,如果他成立一个全权信托,只在报税的时候把利润分配给没收入的邻居或者朋友, 这些低收入的邻居或朋友只有退税中的利润分配, 却得不到实际的利润分配(一般是现金),这样是否可行? 这种情况就是Section 100A所针对的逃税行为。 所以,对于朋友或者非血缘关系的受益人, 托管人必须要把分配的利润真实地转给受益人,才可以去申报这些纳税收入。 但是之前的Section 100A并不针对家庭成员, 例如,父母成立一个家庭信托,从税务上把利润分配给孩子,但是实际不给钱, Section 100A之前并不限制这种行为。
在沿用了40年的Section 100A后, 从2020年政府开始商讨需要改进Section 100A, 同时在上个月发布了补充文件的草案,在草案中政府要求信托的收益分配必须满足ordinary family or commercial dealing, 也就意味着信托不能一味地按照省税的方式进行分配。 信托分配是否满足ordinary family or commercial dealing的要求, 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判断, 所以需要做好规划,再进行税务分配。 由于Section 100A的补充条款的草案现在还没有立法, 所以现阶段我们还能按照之前的方式处理, 大概率应该从202年7月1日起,开始需要按照新的Section 100A的条款进行税务分配。
除了Section 100A以外, 上个月税务局还更新一个信托分配相关的税务草案, 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纳税人利用信托把利润分配给私人公司, 然后信托又是私人公司的股东, 后续私人公司把利润分配给信托这样重复循环来逃避Division 7A。
就像开头说的, 信托在澳洲是一个相对复杂但是又很常见的运营主体,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 欢迎来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