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澳洲做生意, “自己的钱”也不能随便花?
Dr NewGen平时帮客户处理澳洲企业税务的时候发现, 对于很多刚开始在澳洲做生意的朋友来说, 澳洲的公司法和税法中有一点是大家不太能理解,就是明明是自己的公司和生意, 自己也正常给公司交税,为什么公司里面的钱我不能随便拿出来使用,用了之后还有可能要补税。 今天Dr NewGen就和大家来聊一聊公司里的钱,到底能不能随便花。
虽然,绝大多数的小企业可能个人就是100%的公司股东和董事, 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 个人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个体。 个人作为董事只表示这个个人有运营公司的决策权, 作为股东只能享受公司盈利后的分红,所以你在运营公司过程中产生的盈利首先是归公司的, 只有公司把这部分盈利作为分红发给股东, 股东对于这一部分钱才有支配权,在此之前这些盈利都是归属于公司而不是个人。
同样的,因为这些盈利是归属于公司的, 首先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稅, 然后当公司把盈利作为分红发给股东的时候, 税务局又会对比个人税率和公司税率, 如果个人税率更高,那么你就还需要补这一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之前Dr NewGen有专门写过文章写关于公司分红的税务,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工党要通过修改税法来劫富济贫?首先你需要了解一下现金红利”。(放之前文章链接)
如果, 个人未通过分红而是直接把公司的钱或者物作为个人使用会怎么样?
税务法有个条款Division 7A就是专门针对个人使用公司财物, 如果个人把公司的财物用于私人目的, 那么这一部分等值的钱就要作为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如果个人不能把这一部分借款给还了, 税务局就有权利把这一部分欠款作为Deemed Dividend算成是个人收入。
Deemed Dividend和普通的分红Dividend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我们看了“工党要通过修改税法来劫富济贫?首先你需要了解一下现金红利”这篇文章, 我们就会了解到,因为公司已经交了公司所得税, 那么个人收到普通Dividend的时候是可以继承公司所交的公司所得税, 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继承的公司所得税来抵扣个人所得税,而Deemed Dividend虽然也是Dividend, 但是股东不能享受公司之前交的公司所得税,所以Deemed Dividend需要重新交稅。
如果我用了公司的财物该怎么办?
首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钱还回去(但不可以还款后又马上再向公司借款), 或者在税务局查到你之前公司通过发普通Dividend或者Director fee把欠款给抵消了。 如果,股东/董事一次性从公司拿了太多钱, 在这年里作为股息或者董事费给到个人,但个人要交太多个人所得税那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和公司之间签署一份Division 7A的借款协议, 一般情况下Division 7A的借款协议允许个人在7年内把欠款还清, 但是你每年需要按照税务局Deemed Interest Rate来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