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2020

从21世纪开始,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以及洲际旅行的普及,人口的迁移达到了人类历史的顶峰,在这种情况下澳洲税务局编写的1936年的税法以及1997年补充条款中对于税务居民的判断条款已经明显显得过时。 虽然这个条款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 但是在这个条款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有代表性的税务局和纳税人的诉讼案例, 直到Harding case的出现。 19年一整年税务局最大的重心应该是在Harding这个案例的诉讼中, 从初级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但最后还是以败诉而告终。 对于税务局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损失,之前关注我们的朋友知道澳洲的法律体系是事例法, 也就是如果最高法院对于某个事例的判决,会影响将来所有同类型案例的判决, 所以税务局可能损失掉了将来很多的纳税收入。 对于很多会计师和纳税人而言, Harding的案例能帮助我们清晰地理解税法中永久住所的判定。 今天Dr NewGen就和大家一起来梳理一下该案例。

背景:
从1990年到2006年, Glenn Harding一直在沙特阿拉伯工作, 他的妻子和孩子在2004年回澳洲生活, Harding在两年后回到澳洲和家人团聚。 他在澳洲一直生活到2009年, 因为某沙特公司开出高薪,他又重返沙特。虽然Harding在沙特工作, 但是他住在沙特隔壁的巴林。 在巴林,Harding整租了一套两房的公寓, Harding预期太太和孩子能在2011年也搬回沙特, 但是他的妻子决定继续留在澳洲,同时两人很快就分开了。

诉讼过程:
在最初的时候, 联邦法院认为Harding在巴林整租的公寓不能作为他的永久居住地, 因为Harding可以随意地搬家寻找新的住所,所以租的房子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永久居住地的要求。 当Harding上诉到Full Federal Court, Full Federal Court认为联邦法院对于永久居住地的解释太过于狭隘。 Full Federal Court认为在税法中对于永久居住地的判定,应该服务于对税务局民的判定, 所以如果能够证明一个人的永久居住状态是在海外, 那么不管这个海外的住所是在特定的地点, 也不管这个住所租的或是买的都可以作为海外永久居住地。所以重要的是居住状态而不是房子。 最后税务局上诉到最高法院, 但是最高法院还是维持Full Federal Court的判决, 赞成永久居住地的判定取决于居住状态而不是具体的房子。

最高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 Harding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居住在澳洲的意愿。 比如当他2009年离开澳洲去沙特的时候, 他卖掉了自己的船, 车子以及所有的大件物品, 带着自己的所有东西搬到了沙特;在沙特期间, 他有利地证明他一开始整租的两房公寓是为了接妻儿过去居住;当他2011年和妻子分开后, 他就马上搬了出来;虽然没有买房子,但是他在巴林居住了5-6年, 所以Harding有足够的理由证明他的居住意愿地不是在澳大利亚。

从整个案例的诉讼过程来看, 我们可以看到在事例法的税务体系中, 法官更多的是看案例的整体状态, 而不是简单的应用现有法律条款中的文字进行判决。

对于税务局民的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如果有朋友想要了解自己是不是澳洲的税务局民, 可以咨询我们Dr New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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