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2020

去年的12月5日,大家或是沉浸在即将到来的圣诞氛围中,或是大骂政府灭火不利,国会悄咪咪地光速通过了一项法案,可能受影响的人群高达10万。

2017年5月初,政府公布了2017财政预算,提出了该修正案《2018财政法修正案2号文件(减轻住房负担)》(Treasury Laws Amendment <Reducing Pressure on Housing Affordability No. 2> Bill 2018)。该修正案于2018年2月8日在下议院提出,经三次讨论通过。于2018年3月19日在上议院提出,经过两轮讨论后,不幸于2019年7月1日轮空(lapsed)。但是在大选重组国会后,2019年10月23日由副财务部长Michael Sukkar 再一次提出,更名为《2019财政法修正案文件(减轻住房负担)》(Treasury Laws Amendment <Reducing Pressure on Housing Affordability> Bill 2019)。经过上下两院各三轮讨论,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12月12日正式批准。期间只经历了50天,对一向拖拉的澳洲政府来说可谓光速立法。

新法案规定:

于2017年5月9日下午7:30(澳大利亚东部时间)之前购入的房产:

  • 在2020年6月30日前出售(合同日期),移居海外的澳洲人士(非税务居民)仍可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
  • 在2020年6月30日后出售(合同日期),移居海外的澳洲人士(非税务居民)无法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除非纳税人在连续六年内发生了重大事件(配偶和未成年孩子重疾或死亡,配偶离婚或分居)。

于2017年5月9日下午7:30(澳大利亚东部时间)之后购入的房产:

  • 移居海外的澳洲人士(非税务居民)无法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除非该纳税人在连续六年内发生了重大事件(配偶和未成年孩子重疾或死亡,配偶离婚或分居)。

是不是很绕?博士举例帮大家更好地理解新法案:

案例1: 出售房产时(2020年6月30日前),纳税人是非税务居民,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

A 在2010年7月1日购买了一套50万房产并立即入住,该房产是她的自住房。2018年7月1日,A 搬离了该房产并迁往纽约。 A 在试图出售时同时向外出租该房产。 2020年6月15日, A 终于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并且在2020年 7月13日成交,成交价为120万。从2018年7月1日起, A是非税务居民。

虽然房产合同签订时,A是非税务居民,但她在2020年6月30日前成功出售房产,她可以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即无需对该房产增值的70万缴税。

案例2:出售房产时,纳税人是税务居民,可以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

B 在2010年7月1日购买了一套50万房产并立即入住,该房产是她的自住房。2012年7月1日, B 搬离了该房产并迁往纽约,直至2016年7月1日再次搬回该房产居住。在此期间,B一直出租该房产。  2020年10月15日, B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并且在2020年 11月13日成交,成交价为120万。从2019 年10月15日起, B是税务居民。

由于房产合同签订时,B是税务居民,她仍可以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即无需对该房产增值的70万缴税。

案例3:出售房产时(2020年6月30日后),纳税人是非税务居民,无法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部分豁免

C 在2010年7月1日购买了一套50万房产并立即入住,该房产是她的自住房。2011年7月1日, C 搬离了该房产并迁往纽约,该房产一直空置。2020年10月15日, C 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并且在2020年 11月13日成交,成交价为120万。

2020年10月1日时,C是非税务居民。 虽然她的自住房从未出租赚取租金,她也无法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部分豁免,即她需要按房产增值的70万缴税(无资本利得税50%减免)。

可见,新法案只针对移居海外的澳洲人士(出售房产时为非税务居民状态)一刀切,对长期居住在澳洲的人群,以及原本就是海外人士的非税务居民并无太大影响。但是,现在华人因工作、家庭等原因,在中澳甚至多国居住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类人群在出售房产前,应先咨询会计师,充分了解售房可能带来的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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