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2019

之前有一期我们介绍过,如果要做生意,我们必须先确定用于做生意的法律主体是什么,用个人,公司还有信托,在法律权益和税收上都各有不同。(具体请见链接)但是很多朋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会不自觉地把自己开的公司和自己本身混为一谈,譬如说,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因为我是100%的股东;还有公司欠债就是我欠债等等。今天我们就这对这个问题给大家普及一个公司发的基本原则——独立个体原则。

独立个体原则是公司法的一个最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澳大利亚,这个原则最早在案例法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 1897 中被确定下来。根据这个原则,一个公司和它的董事、股东是被完全区分开来的不同的法律个体;他们各自有各自的法律人格。因此,一旦一个公司被建立起来以后,那么根据独立个体原则就会产生以下的后果:

  1. 公司的债务和股东或者董事的债务是区分开来的。根据案件Salomons的判例,公司的债务属于公司,而不属于董事、股东或者其他授权或者同意这笔债务的人。
  2. 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或者董事的资产是区分开来的。公司获得的财产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董事或者股东。
  3. 公司是可以和股东签订合同。根据独立个体原则,公司既然和股东是分开的个体,那么公司就可以和股东签订合同,建立合约法律关系。
  4. 公司如果对股东造成损害是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由上述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人选择公司作为经营生意的主体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首先,由于独立个体原则,那么股东可以通过建立公司,有效地避免自身来承担经营生意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可能会承担的债务。这样就可以通过让公司本身来承担债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自己。其次,由于公司的资产和收入是公司自己的,那么由于澳大利亚税务局规定的公司税率和个人税率的不同,通过建立公司来经营生意,还可以在税务上有优势。

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独立个体原则也是不一成不变的。“揭开法人面纱”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该原则是指,法律上对独立个体原则建立的一种例外情况。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法院不认可公司的独立性,而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行为必须负责,因为这更可能是他作为股东自己的行为。一旦法院对某公司确立了这种例外,那么这就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第三方可以“触及”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财产。但是,法院没有非常明确的原则,在何种情况下会“揭开法人面纱”,如果当法院认为,一个自然人是为了不诚实和不正当的目的来建立公司从而逃避法律义务的时候,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适用这一原则。举例来说,比如通过建立公司来逃避债务;通过建立公司来进行欺诈;通过建立公司来逃税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通过建立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营业和交易,那么公司的确是一个在大多数方面优于自然人的选择,只要不是为了非法和不诚信的目的,公司的建立能在商业活动中,最大程度的保护你。

如果对建立公司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 NewGen Holdings | ABN 75 615 090 170

Excelsior Mortgage Solutions Pty Ltd - ABN 62 613 899 951 | T/As NewGen Lending Solutions | Australian Credit Licence 499115

Nexty提供网站设计与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