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2018 NewGen Group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现下非常流行的一种家庭财产分配机制

它主要包含了一个受托人/管理人(Trustee),Trustee是信托项下财产的法律上的拥有者。Trustee必须为了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来使用、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

而家庭信托一般来说都是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即Trustee有权力任意分配信托下的财产收益给受益人,也有权力增加或除去信托下的受益人

家庭信托的好处如下:
(1)税务上相对灵活,可以把信托的收益根据受益人当年度的收入情况进行任意分配,以便于根据多个受益人个人情况来达到减少综合税收的目的;
(2)财产规划,由于Trustee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公司,如果是公司,就可以使财产长期被一个法律上的实体所持有,避免争遗产等相关纠纷
(3)财产保护,这一点也是很多建立家庭信托的人的主要目的,由于财产被Trustee持有,从而保护这些财产,使之不会在离婚或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让自己的配偶或者事实配偶来要求分配,这方面也是我们今天要讲的重点。

在很多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在家庭法院(Family Court)的诉讼过程中会以财产是在家庭信托名下这个理由,来将该部分财产排除在应该分配的家庭财产之外。

但结果是,很多诉讼当事人会惊讶的发现,家庭信托并不一定能够保护他们的财产不被他们的配偶分走。尽管他们在设立家庭信托的时候,被他们的律师或者会计师告知,这个机制可以用来保护他们的财产。

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早在一系列家庭法院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到,家庭法院把信托财产也算在家里财产中来分配给配偶双方。

而在2008年最高法院的判例(Kennon v Spry)中,更是明确了法庭法院可以这样执行。在这个案例和其他一系列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考虑的一个重点是,家庭信托有多大程度被配偶双方或者一方所掌控,以及配偶双方或者一方能从信托中受益多少。

在Kennon v Spry中,最高法院最看重的是:对于究竟是谁实质上控制了这个信托(不管是直接或间接),还有谁最终在此家庭信托中受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严格和明确的规则来区分家庭信托下的财产是否应该被归入家庭财产池。

在配偶关系破裂,进行财产分配时,具体情况应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进行不同考量。

实践中,大部分家庭信托的建立主要是用来持有家庭财产和分配家庭财产收益给不同家庭成员,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信托的财产一般会被归入家庭财产池中进行分配

而在家庭法院2011年的判例 Harris v Harris中,法院就没有把信托财产归入家庭财产池中

案件中,妻子声称家庭信托的指定人Appointor(指定人,可以任命任何人来担任家庭信托的受托人)是丈夫的母亲,也就是自己的婆婆。而婆婆基本是受命于丈夫,是丈夫的傀儡。所以妻子推论丈夫实际掌控了此家庭信托,因此家庭信托的财产应被归入家庭财产池来进行分配。但法院最终的结论是:即使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妻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此说法,所以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妻子的观点。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了解到:不能理所当然的相信一个信托可以保护到你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配偶关系破裂需要分割财产的时候

如果您在进入一段配偶关系前就已经建立了信托,为了保护您的财产,您应该及早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如何保护该部分财产。

又或者,您是一位家长,希望建立一个信托来保护您孩子的财产避免被他以后的配偶分割,那么您也需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确保信托能够真正达到您的目的。

NewGen具备专业并经验丰富的律师,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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